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出。根据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医疗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医保基金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保基金分段按比例给予支付,支付比例为:
一、成年人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40%;
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50%;
3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
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为鼓励居民尽早参保,2008年参保居民及以后当年参保新生儿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以后年度新参保居民,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连续参保第二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连续参保第三年及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中断后重新参保的需重新计算。
二、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60%;
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70%;
3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为鼓励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尽早参保,2008年参保人员及以后当年参保新生儿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以后年度新参保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第二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连续参保第三年及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中断后重新参保的需重新计算。